大豆磷脂 飼料添加劑
1.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飼料添加劑大豆磷脂產品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及標簽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從大豆中提取的,用作飼料添加劑的大豆磷脂產品。
2.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〉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*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*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
GBj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
GBjT 5009. 37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
GBjT 5528 動植物油脂 水分及揮發物含量測定
GBjT 5538 動植物油脂過氧化值測定
GBj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
GB 10648 飼料標簽
GBjT 13079 飼料中總砷的測定
GBjT 14699. 1 飼料 采樣
GBjT 21493 大豆磷脂中磷脂酰膽堿、磷脂酰乙醇胺、磷脂酰肌醇的測定
《中華人民共和G藥典))2005 年版二部
3 要求
3.1感官指標
感官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。
表1 感官指標
項目 |
指標 |
外觀 |
色澤為棕褐色,呈塑狀或粘稠狀,質地均勻,無霉變 |
氣味 |
具有磷脂固有的氣味,無異味 |
3.2 技術指標
技術指標應符合表 2 的規定。
表2 技術指標
項目 |
指標 |
水分及揮發物/% ≤ |
1.0 |
乙烷不溶物/% ≤ |
1.0 |
丙酮不溶物/% ≥ |
55.0 |
磷脂酰膽堿+磷脂酰乙醇胺+磷脂酰肌醇/% ≥ |
35.0 |
酸價(以KOH計)/(mg/g) ≤ |
30.0 |
過氧化值/(mmol/kg) |
1.5~6.0 |
殘留溶劑量/(mg/kg) ≤ |
50.0 |
砷(As)/(mg/kg) ≤ |
3.0 |
重金屬(以Pb計)/(mg/kg) ≤ |
10.0 |
4 試驗方法
除非另有規定,在分析中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符號GB/T6082中規定的三級用水、雜質溶液的制備應符合GB/T602和GB/T603.
4.1 試劑和溶液
4.1.1 正己烷
4.1.2 石油醚(沸程60℃~90℃)
4.1.3 丙酮
4.1.4 1%酚酞指示劑
4.1.5 0.1mol/L氫氧化鉀-乙醇標準溶液
4.1.6 中性乙醇,臨用前用0.1mol/L堿液滴定**中性
4.2 儀器和設備
4.2.1 真空泵
4.2.2 抽濾瓶:500mL
4.2.3 玻璃砂芯坩堝:規格G
4.2.4 分析天平:精確為0.0001g。
4.2.5 恒溫干燥箱:溫度精確±2℃.
4.2.6
恒溫水浴鍋:溫度精確±2℃.
4.2.7 實驗室常用玻璃器具。
4. 3 外觀、 氣味
打開產品外包裝,觀察產品表面是否發霉,色澤是否正常;嗅產品的氣味是否有異味
4. 4 水分及揮發物的測定
按 G B/T 5528 規定的方法測定,采用空氣烘箱法。
4. 5 己烷不溶物的測定
4 . 5 . 1 測定方法
將砂芯坩堝在 100℃~105℃烘箱中烘**恒重。稱取混勻的試樣約5.0g(精確**0.0002g)置于250 mL 錐形瓶中. 加入10mL正己烷(4. 1. 1) ,攪拌溶解后,用已恒重的砂芯坩堝抽濾。用約25mL正己烷(4 . 1. 1) 分兩次洗滌燒杯并將不溶物全部轉移**砂芯坩堝內,用正己烷 (4 . 1.1)洗凈砂芯砂芯坩堝內壁和不溶物,**后盡量抽除殘留正己烷。取下坩堝.用脫脂棉花沾少許正己皖(4. 1. 1)擦凈砂芯坩堝外壁,將砂芯坩**100℃~105℃烘箱中烘 1 h. 取出后置于干燥器中冷卻,稱重,再烘30 min ,冷卻,稱重#p#分頁標題#e#
4. 5.2 結果計算
式樣中己烷不溶物含量以質量分數 X
1計,按式(1)計算
X
1 =

式中
m
1—試樣質量,單位為克( g) ,
m
2一砂芯坩堝質量,單位為克(g) ,
m
3一坩堝加己烷不溶物質量 . 單位為克(g) 。
4.5.3 允許差
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 ,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相對偏差小大于 5%
4..6 丙酮不溶物的測定
4.6.1樣品制備
粉狀磷脂制備:用50mL燒杯稱取約2克流質磷脂,加10mL石油醚(4.1.2)溶解,加25mL丙酮(4.1.3),析出磷脂,抽濾器上裝好G坩堝,用80mL丙酮(4.1.3)分數次抽濾。
磷脂飽和丙酮溶液(以下簡稱飽和丙酮)制備:取1g粉狀磷脂于1000mL磨口瓶中,加1000mL丙酮(4.1.3),在0℃~5℃冷水浴中浸泡2H,約隔15min搖動一次,約2h后,用快速濾紙過濾,濾液于0℃~5℃冷藏,備用。
4.6.2測定方法
4.6.2.1 將燒杯、玻璃棒和坩堝,在100℃~105℃烘箱中烘**恒重。
4.6.2.2 稱取混勻試樣約2.0g(精確**0.0002g)于已恒重的燒杯中(連同玻璃棒)。加0℃~5℃飽和丙酮約30mL,在冰水浴內用玻璃棒采取攪拌與碾壓相結合的方法用力碾壓試樣,在2min內使試樣中大部分油溶出。將溶液用已恒重的坩堝輕度抽濾,不要將顆粒不溶物帶入坩堝。用0℃~5℃飽和丙酮20mL沖洗坩堝內壁。
4.6.2.3在上述燒杯中再加0℃~5℃飽和丙酮20mL,在冰水浴中用玻璃棒同上法繼續碾壓試樣2min~3min,待不溶物沉下,溶液用原坩堝抽濾。
4.6.2.4 按4.6.2.3方法重復兩次,要將不溶物全部碾成細粉,**后一次碾洗后,取約0.1ml清夜滴在玻璃上快速蒸發丙酮。如留有油跡,則再按4.6.2.3法碾洗試樣直**檢查無油殘跡。
4.6.2.5將不溶物攪起移入坩堝中抽濾,0℃~5℃飽和丙酮約30mL分兩次洗滌砂芯坩堝、玻璃棒、燒杯和不溶物(盡量將不溶物移入坩堝),**后加強抽濾,抽除殘留丙酮。
4.6.2.6 將坩堝取下,用干凈和附有殘留不溶物的玻璃棒及燒杯立即置于100℃~105℃烘箱中烘干30min,取出,置入干燥器內冷卻**室溫,再烘20min,冷卻,稱重,直**恒重。
4.6.3 結果計算
試樣中丙酮不可溶物含量以質量分數X
2計,按式(2)計算:
X2=

式中:m
4——試樣質量,單位為克(g);
m
5—空的坩堝、燒杯、玻璃棒總質量,單位為克(g);
m
6干燥后坩堝、燒杯、玻璃棒和沉淀物的總質量, 單位為克( g ) ,
X1 一一按式(1)計算的己烷不溶物含量。
4.6. 4 允許差
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 ,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相對偏差小大于 5%
4.7 磷脂酰膽堿、磷脂酰乙醇胺、磷脂酰肌醇的測定
按 GB/T21493 的規定執行.
4. 8 酸價的測定
4.8.1 測定方法
稱取混勻試樣0.3g~0.5g(精確**0. 000 2 g) 于干燥的三角燒瓶中,加人 7 0 mL石油醚(4.1.2)搖動使之溶解。然后加入30mL中性乙醇(4.1.6),搖勻。加入約0.5mL酚酞指示劑溶液(4.1.4),用氫氧化鉀-乙醇標準溶液滴定(4.1.5),滴**出現微紅色,在30S內紅色不退為終點。記錄終點時消耗的標準溶液體積。
4.8.2 結果計算
試樣中酸價含量X3,以每克試樣消耗氫氧化鉀的毫克數表示,單位為毫克每克(mg/g),按式3計算:
X
3=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3)
式中:
V一滴定消耗的氫氧化鉀-乙醇標準溶液體積,單位為毫升(mL);
M一氫氧化鉀-乙醇標準溶液的摩爾濃度,單住為摩爾之每升(mol/L)
m
7一試樣質量,單位為克(g) ;
56.1 —1mL 1 mol/ L 氧氧化鉀-乙醇標準溶液中含氧氧化鉀的毫克數。
4.8.3 允許差
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 ,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允許差不得超過0.5mg/g(以KOH計)。測試結果取小數點后一位。
4.9 過氧化值的測定。
按GB/T5538的規定執行。
4.10 殘留溶劑量的測定
按 GB/T 5009. 37 的規定執行。
4.11總砷的測定
按GB/T 13079 的規定執行。
4. 12 重金屬的測定
稱取試樣約1.0g(精確**0.0002g),按《中華人民共和G藥典》2005年版第二部 附錄Ⅷ 重金屬檢查法 **法測定。
5 檢驗規則
5. 1 出廠檢驗
生產企業應保證所有的大豆磷脂產品均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要求。每批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。
本標準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為:感官指標、水分及揮發物、己烷不溶物、丙酮不溶物、酸價、過氧化值。
5.2 采樣方法
采樣方法按照GB/T 14699. 1 規定進行。
抽樣需備有清潔、干燥、具有密閉性和避光性的樣品瓶,瓶上貼有標簽并注明:生產廠家名稱、產品名稱、批號及取樣日期。
抽樣時,用適用的取樣器分別在貯器的上、中、下各部位取樣,將所取樣品充分混勻。每批樣品分兩份,取樣總量應不少于500g。裝入樣品瓶中,月份供檢驗用,另一份密封保存備查。#p#分頁標題#e#
5.3產品型式檢驗
5.3.1產品型式檢驗應在下列情況下進行:
a) 新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;
b) 正式生產后,如材料及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,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;
c) 正式生產過程中,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,考核產品質量穩定性;
d) 產品長期停產后,恢復生產時;
e)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;
f) G家或地方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5.3.2產品型式檢驗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樣品。
5.3.3 產品型式檢驗要對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實行全檢。
5.4 判定規則
若檢驗結果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,應加倍抽樣進行復檢,復檢結果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則整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品。
6. 標簽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6.1標簽
本品標簽按 GB 10648 的規定執行-
6.2 包裝
包裝應使用適當的密封、防潮包裝材料。產品每件包裝的凈含量可根據客戶要求-
6.3 遠輸
本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光、防潮、防高溫、防止包裝破損,不應與有毒有害的物質或其他有污染物品混裝、混運.
6.4 貯存
本品應貯存于干燥、通鳳良好、無直接陽光曝曬處.注意包裝密封性良好。避免貯存于高溫環境。
本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,保質期為 12 個月.